台灣三讀通過遺產稅修法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課稅方式變革
台灣立法院修正了死亡前不久所為贈與的課稅方式,對於未曾受贈的繼承人而言是好消息,對於受贈的親屬則是壞消息。
-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近親的財產仍應併入遺產課稅,但現在改由各受贈人就其受贈部分各自負擔遺產稅。
- 受贈人縱使拋棄繼承權或本非法定繼承人,仍須負擔稅負,且其負擔以所受贈財產之價值為限。
- 此次修法源於一則憲法法庭判決:案中一名男子將大筆股票贈與其妻,妻與子女均拋棄繼承,最後由其非婚生女獨自承擔全部稅款。
- 該法亦明定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或無繼承人時由遺產管理人——以解決遺囑有爭議或處理不當所生的紛爭。
- 分期繳納也更為便利:取消分期繳納的最低稅額門檻,惟若有一期未繳,將被要求於十日內一次繳清所有剩餘稅款。
展望:稅捐機關今後將分別向各受贈人課徵稅款,可望避免單一繼承人不幸背負他人稅負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