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道高公局長李泰明因護航承包商利益 遭判四年
台灣最高法院已將前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的四年有期徒刑定讞,為這起纏訟14年的貪瀆案畫下句點。
- 曾任台灣國道高速公路局最高首長的李泰明,被認定於2008年協助營造廠商在一件國道交流道工程中多獲取新台幣329萬元。
- 同案的前工務組組長洪明謙,被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
- 兩人依營造商不實陳情變更擋土牆設計,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發包,全程未經實質審查。
- 全案審理過程一波三折——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其後三度發回更審,最終因訴訟嚴重遲延而獲減刑。
- 檢方已被要求啟動防逃措施,以免兩人潛逃出境。
展望:判決確定後,兩人將面臨發監執行,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