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在租屋處輕生致房屋淪為「凶宅」 法院判房客賠償房東
嘉義法院判決一名房客須賠償房東逾新台幣百萬元,因其子在承租的房屋內輕生;在這起關於房屋遭汙名化後由誰承擔損失的案件中,房東獲得勝訴。
- 該名女子向嘉義縣一名屋主承租房屋,租期自2025年中至2028年,作為扶輪社聚會場所使用,但承租不到兩個月即開始積欠租金。
- 租約進行三個月時,她的兒子在屋內結束自己的生命;她並未告知房東,反而聲稱自己因滑倒受傷、屋內又跑進蛇,因此想要解約。
- 房東是從鄰居口中才得知實情,遂提告求償新台幣350萬元,主張該房屋已成為無人願意購買的「凶宅」。
- 鑑價公司評估市值損失為新台幣91萬餘元,法院再加計積欠的租金,合計判賠新台幣1,073,731元。
- 法院駁回她主張租約已默示終止的說法,認定她仍占有該房屋,且從未依約提前兩個月通知。
展望:本案判決仍可上訴,而此一結果也強化了台灣房東在房屋因屋內死亡事件而喪失轉售價值時求償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