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道高速公路局長李泰明圖利廠商 判刑4年定讞

Aug 20, 2026

台灣最高法院日前將一名前公路高層官員的4年有期徒刑定讞,為歷時18年的貪瀆案件劃下句點,也顯示長年纏訟的貪污案仍能有效追究。

  • 曾任台灣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的李泰明,被認定將一項高速公路交流道工程導向特定營造廠商,因而獲判有罪。
  • 全案可追溯至2008年,當時擋土牆設計遭變更,工程改以限制性招標重新發包,使該廠商取得不當利益。
  • 高公局拓建工程處的一名同仁及兩名商人也遭判處徒刑,其不法所得將予以沒收。
  • 本案在法院間反覆多年——最初獲判無罪,其後改判6年,接著歷經三次發回更審——最終依速審法規定,因訴訟延滯過久而獲減刑。
  • 檢方已被要求啟動相關措施,防止李泰明逃亡出境。

展望:隨著判決確定,各界關注的焦點轉向李泰明是否會到案執行刑期,抑或試圖離開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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