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批鏡週刊「垃圾媒體」挨告 二審仍判免賠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維持一審結果,判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不必為批評鏡週刊的言論賠償,對言論自由與政治人物批評媒體的空間是正面結果,對提告的精鏡傳媒是挫敗。
- 精鏡傳媒告黃國昌三度稱鏡週刊為「垃圾媒體、垃圾週刊」,求償100萬元,一審、二審都判免賠。
- 高院認定這些話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的評論,不是事實陳述,沒有超出合理範圍。
- 爭議源自鏡週刊對柯文哲京華城案的系列報導,黃國昌質疑報導取得偵查中資訊、以片面訊息帶風向。
- 法院也認為黃國昌當時身為立委、面對記者追問所做的反應屬一般人常見反應,媒體應予容忍。
Outlook: 全案仍可上訴,精鏡傳媒若上訴,戰場將移到最高法院。